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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28日电-昨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银豹建保分决字[2019]20号)显示,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两家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存在临时责任人超期行为,被陕西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警告,并处以行政处罚1万元。此外,作为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总经理,张学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并被陕西省银监局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

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违法遭罚 临时负责人任期超期

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下属两个分支机构的临时负责人延长任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违法遭罚 临时负责人任期超期

张学武作为民生人寿陕西分公司总经理,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受到处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被辞退;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事故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本规定不禁止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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