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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网站(中国网宗朝摄)

中国网络金融,2019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星期四上午10: 30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以优化商业环境。

以下是书面记录:

记者:

我们注意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了破产受理后的借款。你能详细介绍一下条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

第二条是本司法解释的重要条款。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企业继续经营重组和在清算程序中作为流动资产出售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是能够获得新的贷款,及时支付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费用及相关费用。如果此类新贷款在破产程序中的还款顺序不明确,贷款人将无法判断贷款回收的风险,也无法向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贷款。为了鼓励债务人继续经营,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管理人或自我管理的债务人可以向债务人借款继续经营,如果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同时,为了维护正常的商业交易秩序,避免对先前设定的担保物权产生不利影响,司法解释还规定,新发生的贷款不得优先于先前设定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为新贷款设定抵押担保,且抵押财产已经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物权人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实现其权利。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借款、财产处置等有何新规定?一文看懂

记者:

能否介绍一下《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中关于主要财产处置的规定,该规定与《破产法》第69条有何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力: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主要规定了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主要财产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管理人对债务人主要财产的处分将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清算利益。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最终权利的主体,应当有权参与决定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这是确保债权人合法清算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程序要求。尽管《破产法》第69条仅规定管理人在实施制裁时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如果没有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应向法院报告。但是,由于管理人的这类重大财产处置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或价格变动,根据《破产法》关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规定,只有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管理人处分债务人主要财产的,应当事先制定财产管理或者价格变动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这是对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补充。此外,本文主要针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实施处分的,仍应当依照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借款、财产处置等有何新规定?一文看懂

记者:

为什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个人债权人的知情权作了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

知情权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享有的重要程序权利之一,旨在解决破产程序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破产法更多的是从债权人集体行使权利的角度出发,而从管理人员的业绩要求方面来看,它规定管理人员应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相关信息,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但并没有规定行使个别债权人的知情权。然而,个人债权人的知情权对其行使权利至关重要,是其做出决策和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也是确保破产程序公开透明的必要保障。因此,《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单一债权人有权获取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业务信息,同时明确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救济渠道,以充分保障单一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应当指出,行使单一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当与保护债务人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相协调。如果债权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债权人有义务为其保密;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如果《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债权人应当遵守。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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