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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判决文件网近日披露的齐磊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2018年9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齐磊的上诉,维持原判。齐磊是福鼎银行昆明海原北路支行前行长。根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齐磊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此同时,他被判追回非法收入并将其返还给受害者。

富滇银行女支行长骗5800万 银行不赔两受害人吞黄连

二审期间,被害人云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一审遗漏了富裕银行海原北路支行,请求二审法院正确追究该银行非法经营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受害人云南教育基金会还提出,齐磊作为福鼎银行海原北路支行行长,代表该支行与云南教育基金会签订定期存款合同,并加盖银行印章,海原北路支行应将基金会签订的合同本金和收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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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受害人云南农业机械总公司和受害人云南教育基金会在二审中对本案事实和性质提出的相关意见与本案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富裕银行的女支行行长因诈骗5个单位5800万元被判13年监禁

根据判决,雷环,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汉族,大学学历,曾任福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原北路支行行长,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他因该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昆明看守所。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磊犯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魏磊正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青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促进会、云南流通产业协会、云南农业机械总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事实,隐瞒事实,骗取上述五家单位的资金,然后借给云南呈贡德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寻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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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雷疃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非法收入将被追回并返还给受害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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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两名被害人提出对福鼎银行的非法经营进行调查,分行应退还本金和收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雷震提出上诉,称三家基金会的财务管理是由基金会领导指示的,财务人员对此十分了解。前几年的本金和利息都按时到达,并按照合同履行了,但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履行。省流通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部门之前已经偿还了两次本金和利息。农业机械公司的资金没有欺诈。已经签订了五个合同,前四个合同已经履行,本金和利息已经按照合同偿还。最后一笔贷款没有偿还,这不能被视为欺诈。在他被绳之以法后,他返还了30万元,这在判决中没有得到证实。被绳之以法后,他以良好的态度认罪并自首。另外,农机公司的周、流通协会的李、李华先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视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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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倩的辩护人指出,上诉人雷倩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合同诈骗罪,他的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与受害单位签订的合同之前已经按照合同多次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只有最后一次不能归还;第二,上诉人在收到受伤害单位的款项后没有进入其个人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德化企业集团账户收取高额利息;第三,当上诉人不能返还资金时,他将续签合同,在“被骗单位”之间续签资金,避免他们在没有携带资金的情况下出国;第四,一审判决没有明确上诉人骗取的财产数额,只明确了几个受损害单位的损失为5825.22万元,但本段没有明确上诉人骗取的资金数额,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这些资金。上诉人的行为应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个受伤单位知道资金是齐磊委托管理的,转到德化集团公司的账户,但没有存入银行。上诉人没有隐瞒借款的真相。此外,上诉人在调查过程中已退还30万元,应视为退还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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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被害人云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一审遗漏了福鼎银行海原北路支行,被告人雷环犯有合同诈骗罪、吸收存款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一审法院未能充分调查案件事实,未能依法全面审查司法鉴定报告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要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正确追究被告人雷环的几项犯罪及本行非法经营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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