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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意识,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和发布港口收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2019年4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降低一些政府定价费用。货物港口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靠泊)费、国内航线拖航费分别下调15%、20%、10%和5%。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工船、液化气船除外)和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由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船。

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通知明确指出收费项目应合并。按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场的仓储费和使用费合并到堆场使用费中;供水(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和供电服务费合称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和污油接收处理服务费合称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收费行为应予以规范。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实行港口经营服务收费清单和公示制度,并根据本通知适时调整公共收费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增加相关代理企业收取和支付的港口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收费。不得以各种方式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强制收费。

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同时,围油栏服务单位不得强制为装卸非持久性油的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油臂服务单位、拖船运营商等。不得收取超出范围或标准的费用。除引航服务外,引领海上移动平台在中国海域航行的技术服务费以市场调节价为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引领服务单位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和市场变化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原《交通部关于征收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水发[2017]104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标题:两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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