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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行网站,央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识别和假币收缴与识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15日发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假币应加盖“假币”字样。假币收缴应在监督下进行。

人民币数据地图。中信经纬熊嘉丽照片

根据意见,个人或单位自愿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者汇兑业务中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没收。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识别和假币收缴识别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识别货币,收缴假币,并协助被没收人向识别单位申请识别。

关于错误付款的责任,意见是明确的。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时,金融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存取款和货币兑换记录。

关于误付款的处理,意见是明确的。金融机构错付假币且未收取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客户支付相应金额;如果假币已被收集,错误支付的金融机构将向客户支付同等金额。

意见指出,如果在金融机构柜台发现假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亲自领取。对于假人民币,应加盖“假币”章;对于伪造的外币现钞和各种伪币,应密封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中,密封处应加盖“假币”字样,专用袋上应标明货币、票面、面额、件数(件数)、冠数、收票人、复核人姓名及印章等。

央行3·15出手打假: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盖戳

此外,代收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收单位)向被代收人签发《假币代收凭证》,并告知被代收人如对所代收货币的真实性判断有异议,可向评估单位申请评估。在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不得触摸假币。

根据意见,如果加盖“假币”字样的人民币钞票被鉴定为真币,鉴定单位将支付给收款单位,由收款单位按面额兑换完整的凭证,退还给收款单位,并收回加盖“假币”字样的“假币收款凭证”。人民币被视为不适合人民币流通;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没收,并向收款单位和被没收人出具《货币真伪证明》和《假币没收收据》。

央行3·15出手打假: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盖戳

据报道,这一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4月14日。

标题:央行3·15出手打假: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应盖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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