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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无中国居留权个人居留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83天,在过去6年中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183天,且在任何一年中离开中国超过30天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两部门确定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数据地图:市民在上海静安嘉里中心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登记相关信息。中新社记者尹照片

公告还提到,如果在过去六年中任何一年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少于183天,或者一次离开中国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境外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前六年是指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连续六年,且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后一年(含)开始。

根据公告,一个纳税年度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按其在中国的累计居住天数计算。在中国停留超过24小时的,计入在中国的居住天数,在中国停留少于24小时的,不计入在中国的居住天数。

在回答“外国人享受境外所得免税的条件发生了哪些变化?”财政部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人表示,为吸引外资,鼓励外国人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个人所得税法》新实施条例继续保留原条例对境外所得的优惠免税制度,并进一步放宽免税条件:

两部门确定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首先,将构成居民的纳税人的免税条件从不到五年放宽到连续不到六年;

第二,在任何一年中,只要有超过30天的离境,将重新计算连续居留期;

三是管理模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改为备案,简化了流程,方便了纳税人。

《公告》还明确指出,如果在华停留时间少于24小时,则不计入在华居住天数;“六年以上”的连续居住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2019年之前的期间不计入计算范围。

在回答“如何计算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居住的天数”时,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告》,如果在中国停留的天数超过24小时,将计入在中国居住的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国内居住天数。

此外,在回答“外国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六年”并从哪一年开始”的问题时,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告》,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183天是连续的。“整整六年”的起点从2019年(含)到2018年(含)计算

根据该规定,2024年(含)前,所有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6年,其境外支付所得可享受免税待遇。此外,如果从2019年开始的任何一年中,一次出发超过30天,则之前连续几年将被“清除”并重新计算。

标题:两部门确定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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