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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记者: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外商投资三大法律为基础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现在,我们已经废除了三部外资法,形成了外资法。这是什么样的考虑?

李成钢:我认为从大的角度来看,这是我们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在1979年制定了第一部外商投资法。

随后,我们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形成了所谓的三大外资法框架。应该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这三部外商投资法律及相关法规在吸引外资和对外开放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当然,随着我们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事实上,我们的法律法规总是在相应的调整过程中。

例如,2001年,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我们专门修订了三部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2013年,我们建立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调整了自由贸易区相关法律的适用。

因此,我国的外资法律制度一直在与时俱进。随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对外开放做出了新的部署,要求构建全面开放的新格局。特别是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那么这些改革开放的部署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法制要与时俱进,这也是改革开放的要求之一。

专访李成钢: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当然,另一方面,当我们以前关于外国投资的三项法律颁布时,我们的许多法律制度,特别是在经济领域,都是空·怀特的。因此,前三部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不是外国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而是承担了经济领域其他法律的职能。

专访李成钢: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如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一些与民法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出台,我们在这些领域都有了自己的法律。此时,外资领域的基本法已不再需要承担如此繁重的职能。

此外,随着对外国资本实行更加全面的国民待遇,有许多机构安排应当由一部统一的法律来承担,以便共同使用国内和外国资本。

因此,这也是我们制定新的外资基本法的一个重要考虑。当然,在新时期,为了落实改革开放的新任务,我们作出了一些新的改革安排,例如,我们要从重新审查转向重新监督;例如,我们实行入境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制度安排。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它是成熟的,我们应该使它合法化和制度化。

专访李成钢: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另一个考虑是,我们要在新时期建立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不断加强对外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产权制度的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此宣示我们在中国完善的法制环境,让外国投资者有信心来这里,有信心来这里发展,做大做强。

专访李成钢: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因此,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安排是改善外商在华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题:专访李成钢:制定《外商投资法》是中国发展到新阶段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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