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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晚,华谊嘉信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结案通知。根据公告,2019年3月13日,刘伟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出的《证字[2019]第4号结案通知》,主要内容公告如下:2015年4月10日,我因涉嫌内幕交易,决定立案调查。经审理,刘伟的违法事实无效,我将决定结案。

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内幕交易不成立,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公告,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刘伟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证监转调字第2015001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谊嘉信股份涉嫌内幕交易进行调查。

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来看,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刘伟涉嫌非法买卖公司股份,可与《华尔街之狼》相媲美。

自2013年2月19日至2013年2月22日,华谊嘉信、上海东西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就股权收购交易框架达成初步意向。同年3月11日,华谊嘉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规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年5月10日,华谊嘉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股票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筹集配套资金的议案》。拟通过发行股票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配套资金。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简称“长城证券”)

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内幕交易不成立,信息披露违法

2013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华谊嘉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筹集配套资金。2013年10月31日,长城证券向认购人发出认购邀请。2013年11月4日,长城证券最终决定向北京时迁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时迁资本”)发行。时迁资本以每股22.51元的认购价,认购华谊嘉信与时迁资本-天则第六号-李小龙资产管理计划(「时迁天则第六号」)非公开发行的135万股股份。时迁天则六号是一个由单个客户委托的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该客户是刘伟的高中同学、华谊嘉信的前员工李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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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刘伟多次从银行账户中取出3000万元现金,并多次存入李慕龙的银行账户。2013年10月31日,时迁资本收到了长城证券发出的本次定向增发认购邀请,并与李慕龙签订了时迁天则第六号合同。其次,刘伟提供了第一笔追加资金15万元。

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内幕交易不成立,信息披露违法

2013年10月31日,时迁资本通知李慕龙,应于2013年11月4日下午之前将基金认购款及应付费用合计人民币3015万元划入托管账户。2013年10月31日,刘伟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其同学、华谊嘉信的全资子公司齐某转账15万元,齐某向李慕龙转账15万元追加资金。最后,刘伟提供了第二笔追加资金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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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日,李慕龙从其中信银行账户向时迁天则第六银行账户转账3015万元后,时迁资本于2013年11月5日通知李慕龙,由于时迁天则第六号参与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资金规模、管理费和托管费,需追加资金41万元。齐于2013年11月5日将41万元人民币划入李的建行账户,李于当日以消费名义将41万元人民币从其建行账户划入中信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划入第六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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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李慕龙从时迁天则第六股份有限公司领取分红派息人民币67,500元,并于当日取出,存入刘伟的银行账户。刘伟于2015年4月10日通过时迁天则六号指示李慕龙以相同市价出售华谊嘉信股份,时迁天则六号于当日出售40万股华谊嘉信股份。

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内幕交易不成立,信息披露违法

华谊嘉信的违法事实包括华谊嘉信披露的上市公告中的虚假记载,以及华谊嘉信2013年度报告和2014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自然人股东刘伟持股数量和比例的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华谊嘉信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刘伟被警告并罚款20万元。

标题: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内幕交易不成立,信息披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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