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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决文件网近日发布了“刘、牛敏飞二案刑事判决受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显示原承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发现自己在服刑期间没有犯罪,被依法数罪并罚。据悉,刘犯有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与原罪人一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包商银行85后经理刑期又现漏罪 违法放贷2亿元收不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非法贷款,在贷款发放后,河曲县民用煤储销售场仅退还了承包银行部分利息,本金2亿元尚未支付。

今年1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承办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刘犯受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原承办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牛敏,因犯有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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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审刑事判决,刘,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籍贯北京市海淀区,被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原承办银行北京分行账户经理。2017年6月2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他5年9个月有期徒刑;2018年5月8日,他因涉嫌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和非法发放贷款被衡水监狱释放,并被枣强县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22日,他被移送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衡水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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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敏,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怀仁县,汉族,大学学历,群众,户籍在山西省怀仁县,被捕前住北京市西城区,原承办银行北京分行金融业务部部门经理。2018年5月31日,他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上庄派出所逮捕,暂扣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8年6月1日,他因涉嫌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被枣强县公安局拘留,后于2018年6月15日被移送逮捕。2018年12月30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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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前,刘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3年11月,刘时任宝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部业务经理。在办理宝商银行北京分行与河曲县新生民用储煤场之间的贷款业务时,他与当时的宝商银行北京分行财务部经理牛敏进行了洽谈,并在办理此项业务时收取了咨询费。刘联系新时代信托有限公司朱,通过公司收取咨询费53.2万元,其中刘向发放咨询费8万元,其余部分留给自己。牛敏的近亲已经支付了8万元的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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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宝商银行北京分行向山西省河曲县新生民用煤储销场发放贷款2亿元。刘作为该笔贷款业务的经理,在发放贷款前没有认真审核贷款使用企业的信用等级和提交的虚假资料,也没有到河曲县新生民用煤储销场进行尽职调查。在面对面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时,由于未能核实李(单独办理)的身份和权限,该笔借款报宝商银行北京分行相关部门批准后发放。贷款发放后,河曲县民用储销场仅偿还了宝商银行的部分利息,2亿元本金尚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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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咨询费的名义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也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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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刘与共同构成受贿罪的主体,是主犯。刘、、均自愿承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牛敏已经退还了所有的非法收入,可以从轻处罚。刘、及其辩护人关于非法发放贷款事实的无罪抗辩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刘在服刑期间发现了自己的犯罪不作为,将上述两项犯罪与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合并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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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犯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与原罪人处五年零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牛敏犯有接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的罪行,被判处7个月监禁。追回刘非法所得43.2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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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认为,一审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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