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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之剑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建议,建立“赔偿与处罚相结合”、“先赔偿后支付”的机制,促进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第232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然而,在现实中,根据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就时效而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判决和执行优先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所有行政罚款和处罚必须上缴国库,如果当事人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直接将罚款上缴国库。这意味着,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在缴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款后,可能没有钱进行民事赔偿,这使得证券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难以付诸实践。

构建“先赔后缴”机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明确表示,将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行政处罚制度将违法所得返还受损投资者的议案》。这意味着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有望落实。

构建“先赔后缴”机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对证券违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或刑事罚款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而是为了遏制违规行为。目前,因证券违法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也无法在“行政处罚”中获得赔偿。基于此,当违法主体难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罚款和刑事罚款时,应首先坚持“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构建“先赔后缴”机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王建军提出了四点建议:

首先,建议公共权力介入民事赔偿,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将违法所得返还受损投资者”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偿与处罚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民事赔偿的实施。举例来说,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规定,如有任何违反法律及规例的情况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香港证监会可向原讼法庭申请作出命令,例如“将交易各方恢复至交易前的状况。”这是公共权力介入民事赔偿的典型例子。

构建“先赔后缴”机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二是完善“行政和解”。在终止调查和执法程序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引导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主动缴纳行政结算资金,投资者可以向行政结算资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

这种行政和解案件以前很少,主要是因为申请门槛高。笔者建议适当降低行政和解的适用门槛,引导更多的违法主体通过行政和解解决民事赔偿纠纷。

第三,民事赔偿优先,建立先付机制。目前,证券行政罚款和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王建军建议先支付行政罚款和罚款。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8条规定,“投资者权益基金”用于安慰非法行为的受害者。“美国公平基金”与a股市场的万福盛科等虚假陈述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有些相似,但资金来源却大相径庭。“美国股票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违规者上缴的非法收入,但主要是证券执法部门收取的资金。

构建“先赔后缴”机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笔者建议也可以在a股市场设立“投资者民事赔偿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是行政处罚。通过该基金,行政处罚将首先支付给受损的投资者,而行政处罚的剩余部分将在违规者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后上缴国库。违反法律、法规的主体仍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并作为行政罚款返还国库。

构建“先赔后缴”机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第四,加强监管力度。王建军建议加强冻结和查封的权力,确保民事赔偿责任的落实。目前,中国证监会的冻结扣押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由于办案和行政处罚往往难以在6个月内完成,在解除冻结和扣押时,往往会出现行政处罚“无资产可执行”的情况。

标题:构建“先赔后缴”机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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