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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媒体报道的“安琪橙”被罚款100万元一事,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市场检查局今晚发出通知,指出“安琪橙”鲜榨橙汁自动售货机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涉嫌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被罚款119.9万元以上。

“天使之橙”橙汁机“上下爪”接触橙汁 被判罚百万元

模拟实验表明“上下爪”接触橙汁

2018年1月,深圳市市场检验局接到举报,称上海涓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安琪橙”速溶橙汁自动售货机涉嫌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查处。

市市场检验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分别对“安琪橙”的销售网点和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询问了相关责任人,委托技术机构对所涉及的设备进行了测试,并在营业场所进行了榨汁模拟实验。

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证明“天使橙”自动售货机的上下爪是否与橙汁接触,深圳市市场检验局委托技术机构在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的见证下对“上下爪”进行了验证。

众所周知,技术人员从普通的橙汁机中挤出8杯橙汁,取下橙汁机的“上下爪”,分别涂上“亮蓝”着色剂,风干,然后重新安装在橙汁机上,再次运行橙汁机挤出8杯橙汁,对挤出的橙汁成分进行两次分析和比较,检测第二批橙汁中的“亮蓝”着色剂成分。

“天使之橙”橙汁机“上下爪”接触橙汁 被判罚百万元

最后,实验结论表明,自动售货机的“上下爪”与橙汁接触。

有两项违法行为,被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

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在公告中指出,经调查,当事人有两项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经营生产、销售饮料的自动化设备,应当以“生产、销售自制饮料”为项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双方仅在深圳申请了“销售预包装食品(包括冷冻冷藏食品)”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行为属于不按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情形,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

“天使之橙”橙汁机“上下爪”接触橙汁 被判罚百万元

二是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和产品》(gb4806.9-2016),“在金属材料和产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食品接触面上未覆盖有机涂层的金属涂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

“天使之橙”橙汁机“上下爪”接触橙汁 被判罚百万元

根据技术组织鉴定和模拟实验,“安琪橙”橙汁机的“上下爪”是铝合金材质,与橙汁接触。经双方确认,铝合金部件未覆盖有机涂层。

深圳市市场监督局指出,该橙汁机不符合《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要求,是食品生产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据了解,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采取有效措施,用有机涂层处理“上下爪”,并于2018年6月再次通过检验,积极消除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907万元。

标题:“天使之橙”橙汁机“上下爪”接触橙汁 被判罚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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