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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接受在线聊天记录,转移截图等。

面对电子数据如何正确判断案件(第一个倒下的地方)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

2012年

修订民事诉讼法,以澄清电子数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

2015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范围

2015

2004年8月通过并于2015年4月修订的《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认证和使用

2018年9月

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提供指导和规范

——在互联网时代,大量的交易和交换只在互联网上留下痕迹,由此产生的“电子数据”冲击了传统的证据概念,如“书面”、“原件”和“文件”。近年来,涉及互联网电子数据的证据案件数量迅速增加。

-在案件审理中如何接受网络电子数据?广州南沙区法院试图为电子数据认证勾画一个切实可行的“路线图”。

-难以区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进行认证

广州的杨先生决定出资7万元购买广东一家信息技术公司0.05%的股权。出人意料的是,当合同签订并付款时,对方耍了一个花招!

不久前,广州南沙区法院的法官受理了这样的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但杨致远用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购买股票。过去,当面对原告杨提交的支付转账截图时,主审法官肯定会左右为难,因为截图可能被手机软件篡改甚至伪造,这是电子数据的天然弱点。

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从公开的判决文件来看,类似的案件在地方法院并不少见。以广州市南沙区为例,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案件数量增长迅速,2017年案件数量较2016年增长130%,涉案金额达6803万元。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如果有人违约而不还钱,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法庭上拿出他亲笔签名的白条,白纸黑字写着,即使是假的,也逃不过专业评估师的眼睛。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场景越来越少。“如今,越来越多的商业实体直接在互联网上达成协议,以追求效率和降低成本。微信、qq和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越来越成为识别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当事人证明其主张的唯一证据。”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生介绍。

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在民事诉讼中,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事诉讼法适用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概念和范围。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为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提供了指导和规范。2018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还探索颁布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与认证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本案中,根据《程序》及相关规定,法官要求原告杨先生提交微信钱包中的交易记录,并确定了转账收款人的微信号;我们当场通过微信搜索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的手机号码,搜索到的微信号与头像完全一致,该号码也是冯某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留下的号码。基本确认杨先生所说属实,支持其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要求。

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探索并证明“网上的你”是“真实的你”

由于网络身份的虚拟性,接受电子证据首先要解决的困难是证明在网上联系我的“你”是真正的“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南沙区法院对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做出了规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在其他证据的支持下,法官运用高概率原理对微信、qq等用户的身份进行分析和识别。

2017年6月,佛山新婚女子刘通过微信向一家蜜月公司的负责人曾轶可转账3.44万元,并在冲绳订购了6天5夜的邮轮服务。此后,由于海上风浪大,服务项目被迫取消,但曾未将刘支付的预付款全部退还。

负责此案的南沙区商事法院法官表示,原告刘提供的证据只是一个带有微信号的聊天记录。虽然这与她所反映的事实相一致,但怎么能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曾轶可本人呢?通过蜜月公司在工商局的记录联系电话搜索添加微信好友,显示的微信号与原告的头像和昵称一致。考虑到蜜月公司是一个人的公司,而曾轶可是唯一的股东,李家良接受了聊天记录中反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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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人对”,其次是“事对”。李生说:“根据现行的规定和《条例》,一方面,我必须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和转接记录来证明我所说的是真的;另一方面,如果你不承认我所说的,说我提交的记录和截图被篡改和伪造,那么你就有义务提供反证。”

标题:电子数据证据真假难辨 转账截图等如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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