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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国家商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的监管,提高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2018年,中国保监会组织了对5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的现场评估。

据悉,银监会选择的50家法人实体中,有1家保险集团公司、28家财产保险和再保险公司、20家人身保险公司和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3家公司得分低于平均水平

与往年一样,2018年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仍以《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据。根据《办法》,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综合得分由机构自评和监管评级加权,机构自评权重为40%,监管评级权重为60%。。

50家机构查出7大问题 银保监会摸底保险公司治理状况

在自我评价方面,各保险机构对公司治理的五个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责任边界、能力、运营控制、考核激励和监督问责。监督得分指标分为四类:“三会一级”运作、内部控制机制、集团公司和股东权益治理。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和公司治理机制运行等方面综合评价公司治理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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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业日报》记者统计,银监会对50家中资保险法人进行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平均得分为80.49分。平均得分以下的保险公司有都邦财产保险、赵岩财产保险、长安责任、中汇互助、九龙财产保险、永安财产保险、紫金财产保险、浙商财产、长江财产、华安财产保险、中远船务自保、宏康人寿保险、昆仑健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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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问题涉及公平等诸多方面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披露情况,本次评估发现了七大问题,即股东权益行为不规范、“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严、内部审计不合格、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自我评价不客观。

以股东权益违规行为为例,主要包括股东权益关系复杂、持股与无形股东问题依然存在、股东争夺控制权、股东权利行使不当、股权质押与冻结比例过高、股权管理不规范等。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在监管机构提到的这些问题中,有些问题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顽疾”,经常出现在对保险公司治理的评价中。如内部控制机制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公司自我评价不客观等。2017年,它出现在原中国保监会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估中。原中国保监会发布整改意见,督促整改。从这一评估来看,显然一些公司仍需要时间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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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评估结果,银监会将从三个方面督促保险公司进行整改。首先,采取监管措施进行分类。银监会表示,将督促参与机构对本次评估中发现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整改。对重点和不合格机构,可酌情采取监管谈话、出具监管意见、责令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年内停止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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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它是评价结果的“一对一”反馈,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银监会将“一对一”反馈公司治理评估结果、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风险,并要求参与机构限期完成整改。同时,调整第二代机构下综合风险评级的公司治理风险项目得分;公司治理评价结果将作为分行设立、高管任免等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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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公司,保监会希望他们能够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密切关注此次公司治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收到监管部门对公司治理评估的意见后,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在2019年公司治理评估中重点评估各机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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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各保险机构应以此次评估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政策和制度的研究,特别是新出台的监管制度,检查自身的公司治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及公司治理在全面提升中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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