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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险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了试点工作。国家医疗保险局负责人就落实试点改革措施、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药品集中采购 减轻药费负担

问: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项目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医疗费用负担。目前,人们强烈反映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药价虚高。近年来,药品集中采购不断推进,对药品价格合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首先,数量和价格是脱钩的。一般来说,只有价格不是数量,企业缺乏销售预期,这使得药品价格难以实现大幅下降。第二,竞争不足。仿制药的质量水平普遍较低,很难与同水平的原药公平竞争。长期以来,一些原药的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中国没有出现“专利悬崖”。第三,采购分散。低购买水平和分散的消费导致议价能力不足。同时,地区政策差异影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削弱了市场竞争机制。第四,政策缺乏协调。药品采购、使用、医疗保险支付、支付结算等措施不够协调,难以发挥协同作用。

药品集中采购 减轻药费负担

目前,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环境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取得了显著进展,部分仿制药的质量和功效达到了与原药品相同的水平,为公平竞争提供了质量基础;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理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体制;以抗癌药减税为契机,实施降价“组合拳”,形成了降低药品价格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社会更加重视使用价格合理的优质仿制药。这些变化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药品集中采购 减轻药费负担

问:国家试点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总体思路是什么?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试点有四个目标和任务:第一,实现药品价格的大幅下降,减轻患者的药品成本负担;二是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产业生态;三是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第四,探索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市场化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药品集中采购 减轻药费负担

本次试点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运营”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一个是国家组织。国家医疗保险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家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家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促进试点城市联盟的形成。第二,联盟采购。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和Xi的公共医疗机构是集中采购的主体,形成采购联盟,各试点城市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汇聚需求和力量,提高谈判议价能力。第三是平台运营。试点地区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公共医疗机构委托上海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阳光采购平台承担具体的集中采购工作,并依法实施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 减轻药费负担

在这个试点项目中,请注意顶层设计。针对以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方案设计中应坚持质量标准、数量采购、公平竞争和联盟采购。

问:如何通过三位医生的联动来推动试点政策的实施?

答:医疗保障、卫生保健、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围绕“确保使用、质量、供应、支付”,完善相关政策,实现部门协调,形成三医联动,推进试点政策实施。

医疗保险:首先介绍了支付标准政策,明确了医疗保险原则上应按照相同支付标准的操作规则和过渡政策支付相同通用名和不同商品名的药品,以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二是药品预付款,以总预算为基础,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促进医疗机构与企业按合同及时结算,降低医药企业的交易成本。第三,对于规范所选药品使用的医院,不应减少所选药品对应的总预算,以减少药品价格挤出的水,这可以用来推动医院薪酬分配制度的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药品集中采购 减轻药费负担

医疗:鼓励集中采购使用精选药品,将精选药品的使用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购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应从医疗保险总额、公立医院改革奖励补助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定、定点医疗保险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指标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用药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应条款进行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监测,严格审核和点评处方,加强医生的山本大尾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标题:药品集中采购 减轻药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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