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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3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融合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指出,两个保险融合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具备了全面实施的条件。

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范围,从而为实行两险合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实施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试点实施方案》。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推进两险融合,要遵循保险种、保效益、统管理、降成本的总体思路。”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为“四个统一,一个不变”。即统一保险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1、统一招生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资金归集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险合并后,将实行定点医疗服务的统一管理。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4.统一处理和信息服务。两险合并实施后,需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5.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发放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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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试点具备全面推进的条件

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融合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指出,两个保险融合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符合全面实施的条件。

1.两险合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增强生育保障功能,保障被保险人的生育福利。

2.报告指出,实行两险合并不会增加支付负担,也不会降低待遇水平。统一参保登记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

3.通过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加强了对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通过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方便了参保单位和从业人员。

4.报告指出,实行两险合并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加强资金互助,更好地应对长期风险,有利于生育保险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其中规定:

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核算,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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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编制。”

这为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联合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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