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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1月16日报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天公布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方法指出,工资总额预算与总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的绩效考核目标值挂钩,并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级别(一般设置为三级)。如果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目标值是第一档,工资总额的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的增长同步;如果目标值为第二,工资总额的增加应低于经济效益的增加;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目标值为第二档,工资总额可以适度降低;如果目标值是第三档,工资总额应该减少。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因素影响的企业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企业未能保持和增加国有资产价值的,工资总额不得适度增加或减少。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资委公布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与利润总额等考核挂钩

全文如下: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国家有关收入的意见》,

国资委公布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与利润总额等考核挂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围绕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政策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企业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支付以及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进行预算安排,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国资委公布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与利润总额等考核挂钩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

(二)坚持利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要求,职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从而有效实现职工工资的增减,充分调动职工创造效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优化劳动成本的投入产出效率,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国资委公布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与利润总额等考核挂钩

(三)坚持分类管理。完善投资者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制度。SASAC将主要通过管理资本来控制中央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独立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中央企业的职能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实施工资总额差异化管理方法和决策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企业职能定位、公司治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制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审批制。

第七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SASAC的管理体制和法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SASAC审批后,按照《办法》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员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计划,SASAC记录并管理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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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审批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SASAC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工资总额年度预算计划,报SASAC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经SASAC备案或批准后,中央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职能定位、行业特点和业务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制度的要求,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并组织预算的编制、执行、内部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单一会计年度管理。对于行业周期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波动较大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管理,最长周期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工资总额的增长应满足工资与福利挂钩的要求。

国资委公布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与利润总额等考核挂钩

第三章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标题:国资委公布央企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与利润总额等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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