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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向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责任保险)发出了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2018年第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1.50%,偿付能力不达标,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综合风险评级(分类监管)》第27条和第29条的相关规定,银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是为了增资,完成增资扩股工作;二、总行及分行停止受理除汽车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第三,停止增加分支。

标题:长安责任偿付能力不达标受监管 责令增资、停止部分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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