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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此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国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并适时发布实施。对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领域和项目,将出台扶持政策予以支持。

放开保险公司的投资资格

征求意见稿修订的背景是,银监会将进一步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与原中国保监会2010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商业日报》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投资资格和投资规范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资格的放开、保险公司投资资格的调整。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松绑 不再限制行业范围

例如,在投资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股权投资应符合成立一年以上的条件,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与货币单位相同)。在以前的暂行办法中,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的资格为“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利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这表明保险公司已经明显放开了股权投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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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体资格方面,《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低的企业股权。不要投资风险资本和风险资本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参与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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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已被取消,调整为“保险基金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权投资,应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以及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条件下的投资”。预算、资产和负债等因素,稳步选择投资的行业范围和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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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投资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除了保留《暂行办法》的原有规定外,还增加了新的条款。如不允许场外投票,不允许委托投资机构或其他机构投资;不接受虚假合同或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不允许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向保险机构和关联方流通出资。

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松绑 不再限制行业范围

中国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高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金融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而是要求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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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对于此次修订,银监会表示,《股权办法》取消了全行业对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的限制,赋予了保险机构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长期金融支持,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二是有利于提高股权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比重,引导保险基金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资本资金,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的杠杆作用,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的弹性;第三,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保险资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合法债转股等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点支持具有市场、前景和技术优势的行业和领域,提升经济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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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监管当局已经放开了对股权投资的限制。一方面,在宏观经济增长率下降、贸易环境恶化的情况下,实体融资困难增加,经营压力加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生存压力明显。”东方金城首席财务分析师徐承元向《国家商报》表示,另一方面,在2017年以来严格的金融监管后,保险公司大规模挂牌上市的野蛮行为得到遏制,保险资金已经具备战略投资条件。因此,监管部门选择在此时放开金融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主要是为了提高保险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性,增加长期保险基金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提振市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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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自上周以来,中国保监会不断发布信号,支持保险资金稳定市场。10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特殊产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投资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标题: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松绑 不再限制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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