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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未经同意查询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并根据《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单位被罚款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9万元,直接责任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已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违法查询客户信贷信息 公安机关介入

《信用信息产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非法提供或者销售信息的;(二)因过失泄露信息的;(三)未经同意查询企业个人信息或信用信息的;(四)不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不纠正错误、遗漏信息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违法查询客户信贷信息 公安机关介入

国务院信用信息产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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