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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劳斯莱斯在销售新车时因欺诈被罚款1300万英镑

法院发现,它将这辆5000公里长的汽车作为新车卖给了消费者,并获得了消费者购买价格的三倍

昨天,劳斯莱斯卖方的消费者欺诈案最终在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得到判决。法院认定,卖方隐瞒车辆行驶了5000公里的事实,将其作为新车出售给消费者,构成了消费者欺诈,并判其对消费者购买超过1300万元的赔偿增加三倍。这张照片/新京报记者刘洋的照片

劳斯莱斯销售商欺诈案:赔偿消费者购车款1300余万

贾女士买了一辆新劳斯莱斯汽车,但发现那是一辆“二手车”。她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卖方北京金林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金林公司),要求三倍赔偿。贾在一审中被判败诉。

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卖方存在“消费者欺诈”,支持贾女士的请求,并处以1300多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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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2014年1月26日,贾女士在吉林公司看中了一辆劳斯莱斯,并决定购买。随后,贾女士与金林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并以520万元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阵风ewb轿车。金林公司开具另一家德特公司开具的发票后,价格超过460万元。

劳斯莱斯销售商欺诈案:赔偿消费者购车款1300余万

贾女士说,她经常出门在外,所以劳斯莱斯只有1000多公里的驾驶记录。直到2015年4月,车辆仪表系统出现故障,贾女士将车辆送至维修中心,却意外得知车辆里程被人为调整,制造商不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2015年7月,贾女士以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取消《汽车销售合同》,除了退还货款外,还要求赔偿三倍。

庭审期间,金林公司否认车辆存在欺诈行为,并反诉贾女士仍有近300万元未付款。一审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贾女士已支付520万元购车款,并驳回了金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卖方的欺诈行为成立

二审中,法院认定涉案车辆是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该车辆原本是宝马(中国)公司的自用车辆。行驶近5000公里后,转售给北京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转售给金林公司,金林公司将该车作为新车出售给贾女士。

劳斯莱斯销售商欺诈案:赔偿消费者购车款1300余万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林公司构成欺诈,决定赔偿贾女士购房款1300多万元三倍。这个案子是最终判决。

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指出,具体而言,在本案中,所涉车辆的最低价格不低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现在,贾女士主张增加的赔偿金额不高于她依法应得的惩罚性赔偿,所以法院支持她的主张。

据报道,此案是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中国实施以来,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消费者欺诈案。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院长侯军表示,这表明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并确定了欺诈判决的尺度是统一明确的。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并不因汽车标的价格过高而否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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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审法院的调查,宝马中国公司给法院的答复和威特公司与金林公司提交的交割单可以相互确认,涉案的劳斯莱斯汽车在交付给贾女士之前至少行驶了5095公里。那么金林公司是否已将此情况告知贾女士就成了判断的关键。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本案中有争议的《汽车销售合同》没有记录车辆交付时的里程数。在德特公司出示盖有金林公司公章的里程(5095公里)的车辆交割单之前,金林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一直向法庭陈述新车是卖给贾女士的,并未提及涉案车辆已经使用过。这些重要情况足以使法院相信,金林公司是根据出售时未使用的新车卖给贾女士的,并没有如实说明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

劳斯莱斯销售商欺诈案:赔偿消费者购车款1300余万

据主审法官称,本案涉及的车辆是世界知名品牌,合同总价超过500万元。金林公司能够在行驶5000多公里时将其作为新车出售,而买方很长时间都没有发现。据此,法院认为,贾女士买车时看到的并不是行驶里程超过5000公里。

结合贾女士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该车使用一年多后,里程只有1000多公里。法院认为,金林公司在其拥有期间很有可能修改所涉劳斯莱斯车辆的里程数,因此法院确认了这一事实。

基于上述分析,本院认为,金林公司向贾女士通报了虚假情况,隐瞒了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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