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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鄂尔多斯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银行行政处罚的决定》(鄂银监发[2018]4号)。

根据书面决定,鄂尔多斯银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赵,该单位存在单批客户授信超比例的事实,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鄂尔多斯银行监管分局对鄂尔多斯银行处以20万元罚款。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0年8月10日。

标题:鄂尔多斯银行因单一集团客户授信超比例等被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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