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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建议

预计将建立库藏股制度

9月6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显示,为切实加强股份回购制度,服务国有企业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在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批准,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在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等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范围狭窄,决策程序不够简单,缺乏库藏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热情不高,股份回购制度应有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了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股份回购制度在优化资本结构、稳定公司控制权、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和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了相对充分的法律依据,修正案草案建议对《公司法》的股份回购条款作如下修改:

证监会等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的情形,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中使用的情形、上市公司用于股权转换以配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权证的情形、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完善股份回购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股权转换权证、维护企业信用和股东权益而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根据修正案草案,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证监会等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第三,建立库藏股制度,明确因特定情况回购的公司股份可以以存货形式持有。根据修改草案,回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取消;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回购股份,或者股东不同意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要求本公司购买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标题:证监会等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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