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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的意见》。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进入市场。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全文如下: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的意见

石国建标创[201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

新的强制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动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标准化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治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一是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

新标准实施前,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联合组织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升级生产线,在标准实施过渡期内禁止生产不符合新标准和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进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享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号、车辆代码、电机代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和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查处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按新标准生产、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生产违规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处理认证证书,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依法停止生产,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二是严格监管电动自行车销售

新标准实施前,市、县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共同组织监管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引导其加强自律,积极消化新标准实施前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得销售。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符合新标准、未取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非法销售和非法改装、组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在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将失效,符合新标准且通过ccc认证的外国车辆将不受限制在当地销售。要加强对电子商务运营商的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加强对网上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实和登记。严禁在平台上销售不符合新标准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对销售充电器和锂离子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的监管,依法严格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和锂离子电池的行为。销售违规车辆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三是严格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使用管理

新标准实施后,当地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当地法规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和许可;尚未实施登记许可管理的省(区)应尽快向省(区)政府提交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新标准认真核对踏板功能、外形尺寸、车辆质量、ccc认证、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登记未经ccc认证的车辆;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准入登记管理系统的规定,及时登记,上传到国家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鼓励采用智能技术管理电动自行车。鼓励骑电动自行车时戴头盔。要及时组织对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的专项检查,严格控制交通秩序,严格查处违法上路、闯红灯、倒车、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优化电动自行车交通条件,科学合理配置路权,完善交通管理设施,使依法保障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平稳、便捷。

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第四,稳步解决使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问题

标题:三部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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