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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市监察局第四分局诉罗建平、卢成英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裁定,两名被告停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并在全国公共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道歉的内容、媒体、版面和字体应在法院批准之日起60天内公布;出版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停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苦瓜清脂产品在列

有毒有害食品的网上销售被起诉

本案是北京市检察院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的第一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检察官认为,罗建平、卢成英在淘宝上销售的苦瓜清脂系列、经典减肥保健品、神农谷峰草保健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酚酞、双氯芬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过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许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两被告停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苦瓜清脂产品在列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停止销售本案涉及的有毒有害食品,在全国公共媒体上公开道歉,并通过公布产品名称、销售时间、淘宝店铺名称、有毒有害成分及危害性等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危害性。

立案后,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受理情况,采用七名法官+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从2016年9月至事件发生时,罗建平、卢成英通过开设4家淘宝店,在食品中销售苦瓜清脂系列及其他含酚酞、双氯芬酸钠等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品,销量达到6000多份,买家遍及京津冀等省市。

承担民事责任并公开道歉的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罗建平和卢成英的行为是非法的,存在侵犯未指明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事实,并且非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罗建平和卢成英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罗建平和卢成英已经接受了刑事处罚,但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法院依法认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对于罗建平和卢成英侵犯消费者权益、具有极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风险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及时消除风险,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

两被告停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苦瓜清脂产品在列

法院认为,从权利救济与过错责任并重的角度来看,罗建平和卢成英不仅要认真吸取教训,还要处理好损害公众精神利益的消费环境,并通过公开表示悔过和向社会道歉来承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审理情况,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两被告停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苦瓜清脂产品在列

判决宣布后,公共利益诉讼中的检察官和被告都表示,他们将服从法院判决,不会上诉。主审法官作了判决后解释。

标题:两被告停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苦瓜清脂产品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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