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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银监会发布的《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关税保证保险通关的通知》表示,为优化口岸业务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和银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为税收保障的关税保证保险试点改革。

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中银保险获批试点关税保证险

公告提到,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这三家公司应按照要求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中银保险获批试点关税保证险

公告还提到,关税保证保险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或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申请关税保证保险的通关业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保障条例》第四条,企业在申请纳税期限保障时,应选择“关税保障保险”模式,并选择相应的保单电子数据。如果海关接受申报并满足所有放行条件,可以实施现场卡口放行。检验、检验等海关另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和第117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在报关单形成之日起10日内通过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纳税,并生成电子税务信息。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海关担保保险通关业务。

标题: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中银保险获批试点关税保证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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