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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网站今日公布的消息,自十一月七日起,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广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税率为8.6%,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为21.7%。

公告全文:

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倾销裁定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2018年第74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6日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本年度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11月7日,针对国内腈纶行业的申请,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期间适用于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本次复验的产品范围是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具体说明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说明一致。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复审裁决

商务部裁定,在复审调查期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

第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广泰工业有限公司8.6%

(大光实业有限公司)

2.其他韩国公司21.7%

(所有其他)

第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11月7日起,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韩国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按海关批准的从价完税价格征收,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加征关税和反倾销税,从价计征。

商务部: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该公告将于2018年11月7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11月6日

标题:商务部: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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