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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监会昨天发布的《西藏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发〔2018〕13号、14号),西藏各银行存在过度放贷、违规领取两项补贴、使用区域外贷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行为。西藏银监局对他们共罚款90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西藏银行超额放贷等三宗违法违规 领银监两罚单

刘军对西藏银行的过度放贷负有直接责任,违反规定接受了两笔补贴,并违反审慎的经营规则使用了区域内外的贷款。西藏银监局发出警告。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资格考试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督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声明、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对一定期间直至终身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间直至终身从事银行工作。

标题:西藏银行超额放贷等三宗违法违规 领银监两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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