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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最近,一些纳税人反映,一些扣缴单位在10月份支付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的成本扣除标准进行扣税。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纳税人能够充分、及时地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纳税人今年10月1日后(含)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按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严格按照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享受不打折扣的税费改革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

2.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含)实际取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如果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申报时错误选择“纳税月份”为“2018年9月”,导致不能享受5000元/月的抵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3.如果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后(含)仍未扣完工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对扣缴单位进行宣传和指导,尽快解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号码:12366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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