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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1月1日电据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工作的通知》。《防治工作通知》(国发电[2018]12号)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治工作,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现正在加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期间的生猪运输车辆。

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室等与运输生猪的规模和数量相适应;

(2)舱壁和底部耐腐蚀、防漏;

(三)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泄漏和溢出的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

(四)汽车配备简单的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保证动物防疫的其他设施和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记录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保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及时到现场检查生猪运输车辆,核实相关资料和车辆状况。生猪运输车辆符合要求的,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动物检疫电子认证系统;如有不符,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四、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时,应当准确记录生猪运输车辆的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主、载重量等信息,并规范编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运输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应当保存半年以上。

6.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书规定的目的地和数量运输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七、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养和饮水条件,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猪数不得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得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路线温度高于25℃或低于5℃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猪的应激反应。停车时,应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必要时应适当调整通风和隔离。

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八、承运人应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洁和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书编号、生猪数量、运送时间、出发地点、到达地点、运送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死亡和不明原因的生猪处置情况。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在接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严格检查运输车辆的记录,如运输车辆未归档,应责令改正并通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十、发现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清洗、消毒,运载无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又不按规定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XI。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

2018年10月31日

标题: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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