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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家侵犯消费者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迫使电子商务平台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管理平台中的运营商,进而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上消费体验。

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倒逼电商平台重视消费者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上购物正成为公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一些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一定条件下,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运营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将迫使其履行检查职责,有效净化网上购物环境。

连带责任倒逼电商平台重视消费者权益

所谓电子商务平台的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如果平台上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消费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主张权利,而不必向其索赔。电子商务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运营商索赔。

连带责任之所以可以作为一种反作用力,是因为在网上购物环境中,电子商务平台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是陌生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牵线搭桥”达成交易。离开该平台后,消费者很难找到有争议的企业。此外,一些企业缺乏经济实力,无法承受消费者的损失。因此,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对于一些分散的小企业来说,消费者可能会发现很难见到人,更不用说要求他们的权利了。

连带责任倒逼电商平台重视消费者权益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平台的把关人职责不仅符合网上购物市场环境的特点,也相当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市场地位。实际上,电子商务平台以抽奖、年费、点击费等形式从商家获得收入。商家的销售量越大,平台收入就越多。

此外,通过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信用评估和存款收取,该平台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监管业务。在大数据的背景下,这种控制和监督甚至比工商、质检等国家机关还要强,这可以形成一种威慑。换句话说,电子商务平台有能力和责任履行其对平台中的运营商的管理义务。

连带责任倒逼电商平台重视消费者权益

在网上购物纠纷依然频繁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家侵害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合法,而且合理。它可以迫使电子商务平台以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来管理平台中的运营商,剔除无良商家和不合格产品,进而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上消费体验。

标题:连带责任倒逼电商平台重视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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