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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的一位名叫朱的妇女,在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不久,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朱无照驾驶,事故属于免责范围。高要法院认为,朱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朱在保险期间死于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赔偿20万元。

女子无证驾车身亡 保险公司因这原因被判赔20万

2015年7月,朱在儿子苏的陪同下,向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的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该保险有效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受益人为合法继承人。2015年10月的一天,朱开着一辆两轮摩托车。在肇庆市高要区焦塘镇向镇方向行驶的路段上,驾驶一辆装载有挖掘机的重型平板车的邓某前往该路段,在绕道行驶时没有减速,致使装载在车上的挖掘机滑落,造成朱受伤,送往医院抢救。他在同一天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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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警部门称,邓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朱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定期安全检查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然而,这一行为并不是事故的原因,朱对事故没有责任。

苏第二天向保险公司报告了事故。2017年2月,保险公司向朱的家人发出“通知函”,告知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苏和朱的另外两名法定继承人苏慕军、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人身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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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法院认为,尽管在导致朱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有一辆机动车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未经检查即发生交通违章,但朱的交通违章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邓的违法行为是朱死亡的近因和主要原因,朱死于意外事故。据此,虽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死亡,被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但朱的交通违法行为与其死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朱在保险期间死于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并根据保险合同支付20万元赔偿。因此,法院命令保险公司向朱的法定继承人苏某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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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保险公司对高要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该案最终进入二审审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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