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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山东省调整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是山东省连续第14年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在伤残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和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平均增加约170元。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16元。

山东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被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死亡的职工(包括一级至四级工伤残疾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人员)。

据报道,山东省工伤职工相关津贴的调整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部门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并向相关人员发放津贴。

标题:山东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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