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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宜宾保监费[2018]10号行政处罚函显示,嘉兴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纳西营业部及相关责任人因临时责任人实际任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而开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书,经调查,嘉兴市销售纳西营业部存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时间超过规定期限而开业的违法行为,其间代理费收入为79,279.68元。唐晓军是嘉兴销售纳西销售部的临时主管,应直接负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嘉兴销售纳西营业部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答辩材料,辩称其代理费收入是在临时责任人的有效期限内取得的,符合相关要求,并要求减轻或不减轻行政处罚。经审查,宜宾保监局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公司代理费收入是临时负责人逾期后取得的,陈述和答辩意见被驳回。

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规定期限 佳兴保险销售公司纳溪营业部被罚3万元

宜宾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机构监管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条例》(2015年修订)第82条,决定对嘉兴市销售纳西营业部的销售额处以30000元罚款,并对唐晓军进行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

标题: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规定期限 佳兴保险销售公司纳溪营业部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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