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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的发生是为了释放依法保护财产权的信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名企业家的无罪判决转变为一起典型的涉及产权的刑事上诉案件

□本报记者赵红旗

一名企业家因合同欺诈被判入狱,16年后,法院重审并宣告他无罪。罪与非罪的颠倒发生在甘肃的赵寿帅身上。

赵守帅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30日发布的四起典型涉财产刑事申诉案件之一。2002年,他因合同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回犯罪所得。今年7月24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赵守帅无罪。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处理涉及财产权的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如果法律界限不清,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不清,就不会被视为犯罪。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原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抗诉是依法提起的,充分发挥了检察院在保护财产权方面的法律监督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赵守帅的财产权刑事上诉案时,认为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这里。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新证据可以证明其资产在犯罪时能够保证履行,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制日报》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了事件前后的情况。

企业家在各省被捕

事发前,29岁的赵守帅是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的一位知名农民企业家,绰号“赵半城”。当时,他经营的永昌县农牧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在县城占地1000多平方米,还有一个3000平方米的农机交易城。

1999年1月15日,赵守帅在永昌县被河南省郏县公安局逮捕,并被带到河南羁押。被指控的罪行是合同欺诈。同年2月14日,赵守帅被捕。2001年4月13日,赵守帅因在拘留期间故意伤害罪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2年8月18日,新乡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守帅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万元。另一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6年,并处故意伤害罪,并处罚金3万元,追回犯罪所得。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1997年农牧公司向新乡市第一拖拉机厂订购了142台各种型号的拖拉机,但收到货物后,货款仍有76万余元。农牧公司与新乡易拓签订合同时,无法履行合同,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仍欠银行贷款。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根据判决,农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货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过去与河南和山东的许多制造商合作,年销售额达数千万元。为什么我们要故意欠他70多万元?”赵守帅拒绝接受这一判决,他在诉状中称,当时双方只是在价格上有些争议。

2010年7月14日,赵守帅出狱。之后,他走上了抱怨之路。

法院采纳了抗议意见

今年4月1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赵守帅涉嫌合同诈骗案。赵守帅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经济纠纷应该通过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手段来解决。

赵守帅在这次庭审中表示:“我要求法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合同欺诈。”我没有在农牧公司犯罪。”

赵守帅被捕已经19年了。

本案的转折点来自检察机关的抗议。

2010年,赵守帅被释放出狱。之后,他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拒后,他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投诉。经审查,河南省检察院认为,原告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据此,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7年3月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的判决,发回重审。

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包括:明知他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没有有效的担保,而以欺骗手段与其他人订立合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农牧公司在与新乡市易拓签订合同时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其固定资产被抵押,同时仍欠银行贷款。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然而,河南省检察院发现,农牧公司的贷款时间与事件发生的时间不在同一时期,农牧公司在事件发生时还拥有多套固定资产,包括1019.64平方米的办公楼和3528平方米的土地,这些都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合同。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认为,农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守帅与拖拉机厂签订并履行了合同,主体资格真实,意思真实,不存在欺诈行为;在与拖拉机厂的经济往来中,大部分货款已经支付,同期对其他企业的货款达到800万元以上,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无法确定拖拉机厂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来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收到拖拉机厂提供的货物或销售后,没有带钱逃跑的行为;因资金短缺,农牧公司可以向对方说明情况并作出担保,尽管存在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行为;原证明农牧公司和赵守帅不能履行合同,公司资产已被抵押的判决被撤销。新证据证明农业银行永昌支行诉农牧公司的贷款已基本结清;新证据仍能证明其资产在犯罪时能够保证履行,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发现检察院的意见被采纳;被告单位农牧公司、被告赵守帅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请求采纳无罪意见。

申请国家赔偿21亿元以上

标题:“合同诈骗案”改判释放依法保护产权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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