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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网7月30日电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报道,《中央企业非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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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非法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非法经营和投资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制定本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非法经营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出台 明确资产损失数额认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SASAC)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管理相关人员违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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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和工作职责正确或不完整地行使职权和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越权和滥用职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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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追究重大决策责任人的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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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客观公正的责任。落实“三区分”的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兼顾定量标准和定性差异,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保护企业管理人员创业的积极性,妥善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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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分级问责。原则上,国资委(SASAC)和中央企业根据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问责责任,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问责工作,分别对企业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形成层级分明、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问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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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惩罚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在严肃追究非法经营投资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典型案例的总结和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中央企业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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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企业管理相关人员违反纪律或违法失职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集团管理和控制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者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决策部署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未执行或未有效执行国家集团管控规定,导致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监管集团重大风险和内部控制缺陷,或者未及时报告和处理,导致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下属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对集团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与业务投资有关的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

第八条风险管理中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职责,导致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缺失,内部控制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业务投资的重大风险未得到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导致负债过多引发债务危机,危及企业可持续经营的。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重大风险和风险损失事件,指导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目严重不符的。

第九条购销管理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平的。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合同权益的。

(三)违规开展融资贸易业务或“空转账”、“接订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规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

(五)未进行招标或者未落实招标结果的。

(六)违反规定提供信用、资格、担保或预付资金,通过业务预付或重大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及时收回应收基金或者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第十条工程承包和施工责任追究情况:

(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者风险分析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者擅自或超越权限进行招标的。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的。

(五)合同未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有重大遗漏。

(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商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标或规避招标的。

(七)违反规定转包等

(八)违反合同,超估价、超进度付款的。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责任追究情况: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截留资金、结算收支、开立银行账户等

(三)建立“小金库”。

(四)募集资金、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借入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汇票等。违反规定。

(5)从虚拟支出中提取资金。

(六)违反规定,超额、乱扣工资和福利的。

(七)因财务内部控制缺失或未能落实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发生挪用、侵占、盗窃、欺诈等情况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产权、股权和资产转让责任调查:

(一)不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或者越权转让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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