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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了《洛阳银监分局关于对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银监发〔2018〕10号、11号、12号)。

判决书显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王建伟,该行在没有业务相关系统的情况下办理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在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中,洛阳银行在贷前调查中没有尽职尽责,审查阶段不够审慎,授信审批阶段流于形式,贷款阶段失职,贷后管理不负责;将上述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认定为坏账,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核销;违反内部控制法律法规,未按我行内部制度要求执行信贷业务审查程序和不良资产核销程序。余在没有相关业务制度的情况下,对洛阳银行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的违规行为负责。宋冬雅负责洛阳银行办理的出口商业发票贴现业务中的正式违规授信和贷款审查。

洛阳银行因四大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00万元

洛阳银监分局依据(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13、14、15、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二)分别违反《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第21、43、44、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三)《金融企业坏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操作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责令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处以200万元罚款。

洛阳银行因四大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0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林杰予以警告,并处以7万元罚款。

洛阳银行因四大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0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第3条第3款、第7条、第20条、《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第21条、第43条、第44条、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第48条,对宋东亚进行了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为2018年6月28日。

标题:洛阳银行因四大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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