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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像那场火

火焰温暖了我

你就像那场火

熊熊的火照亮了我

……

冬天的火

站在了“点燃”的舞台上

热情高涨!

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

“火”不能乱放

如果这样发生火灾的话

引起严重后果

但是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哦!

最近,罗平县人民法院审查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案是罗平县第一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事件的回顾

年4月20日早上,姜某被告人在罗平县罗雄街道的新寨村委补恶村白泥塘山区的儿童姓林家建设,帮助种植油菜籽。 当天中午,两人打完菜籽后,童姓林焚烧姜某建将周边的枯草,姜某建便用手机打火机点燃畦畔的枯草,童姓林也点燃用地内的菜籽棒后,继续焚烧枯草,因大风蔓延引起森林火灾,山上杉木、云南松等树种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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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曲靖麟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过度面积为237.1亩。 森林火灾过度面积的受害经济损失是470708元。 森林火灾过度面积受害的植被恢复费用为189680元。 其中,国家公益林破坏面积为62.2亩,需要重新恢复植被费用的人民币为49760元。 通常,商品林破坏面积为174.9亩,造成新寨村委会小寨村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19120元。 恶村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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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童姓林赔偿小寨村40余户受害者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赔偿恶村3户受害者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姜某建被告赔偿小寨村40多户受害者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赔偿恶村3户受害者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均得到了受害者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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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

被告人童姓林、姜姓建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及区域内擅自在野外放火,引起森林火灾,森林火面积达到237.1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失火罪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国家公益林植被,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由二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民事诉讼原告罗平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成立,由法院支持。 被告人童姓林、姜姓建失火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自行认罪认罪处罚,积极赔偿受害者公民个体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得到轻处罚,适用缓刑。

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儿童姓林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姜某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童姓林、姜某判决生效后,到年8月31日在罗平县罗雄大街的公益林地范围内每亩国家生态造林标准中进行167株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62.2亩,成活率达到90%以上,进行相应的管理职务,3年内残留80%以上 如果不履行上述植被恢复义务,被告人儿童姓林、姜某建将承担失火损坏公益林林木所需的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49760元,由林业主管部门代理造林管理,恢复植被。 目前,这个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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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平正义,是超越自己利益为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乃至为被侵害国家利益寻求司法救济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在此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仅惩罚了犯罪,而且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的普遍方法推广,落实“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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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罗平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事件说】烧荒危害大,违法严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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