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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古田法院古田法院

两年前...

我来介绍越南媳妇吧?

这件事靠谱吗?

我保证她两年内不会逃跑! 但是……我必须给你“介绍费”

没关系!

两年后...

我媳妇跑了! 请把“介绍费”还给我

我今天有点事,下次再还给你。 是...

花了七万元娶媳妇的越南媳妇

两年后默默地离开了

给中介的“介绍费”到底能还吗?

前几天

古田法院审查了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1

事件的回顾

年吴某和张某认知后,张某主张可以为吴某把越南女性介绍给妻子。 吴某同意后,张某向吴某介绍了越南女性,去年1月中旬,吴某把该女性带回家中同居。

后张某分两次收取吴某支付的中介费,共计现金70000元。 年3月3日,在收到最后的中介费后,张某向吴某开具了收据和保证书。 张某在收据和保证书上用“中介费”表示自己收到的70000元,张某向吴某保证这个越南女性不会在两年内逃跑(收到中介时间后计算),如果越南女性逃跑,张某在其逃跑后20天内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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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吴某和越南女性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10月生了女性。 年1月11日,这位越南女性保持沉默,吴某找人没有结果,就马上向张某索取介绍费,但张某总是找各种借口,至今不偿还。 但吴某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张某偿还结婚中介费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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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审判

古田法院审理后,张某中介向吴某介绍越南新娘,收取中介费的行为,是涉外婚姻介绍和获利的行为,这种中介行为无效,吴某向张某返还根据这种无效行为取得的钱,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吴某必须知道从事涉外婚姻的介绍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纠纷的发生也有过失。 然后考虑和这个越南女性一起生活,生女儿等情况,张某考虑归还吴某50000元。

3

法官的辩解

结婚,和媳妇结婚是件高兴的事,结婚介绍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近年来为了营利而进行涉外结婚介绍活动的事件屡见不鲜。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以吴某为介绍费介绍越南女性妻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诈手段、以营利为目的,或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因此,两人签订的中介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张某必须归还,但吴某在这场纠纷中也有过失,张某酌情判断应该归还吴某50000元的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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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官会注意的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要慎重。 特别是和外国女性结婚,需要遵循合法的方法。 要把结婚大事看作交易,不要失去,不要让自己陷入人才的两空风险。

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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