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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简。

年2月2日18点,丁某拨打了110。 “在祁连县八宝町下庄吉鹏料理店的门口,我的包被偷了。 里面有现金等。 请向警察调查。 ”接警察后,八宝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报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现场仔细检查和访问调查。 吉鹏菜店的经营者丁某在把包放在料理店门口后被偷了,发现包里有现金1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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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和解决】

民警仔细搜查的结果发现有盗窃事实,当天作为行政事件的调查受理。 经过大量调查访问后,认为管辖区域居民科某有重大犯罪嫌疑,立即呼叫违法嫌疑犯科某到八宝派出所咨询。 科某某供认盗窃事实,另外民警发现科某某有盗窃前科,依法将该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调查。 经调查,科某于2月2日下午从个人出租室去水磨十字路口买馒头,回到吉鹏菜店门口时,停在该料理店门口的电动汽车座位下面有一个花色的女性手提包,科某在经营者丁某在料理店忙碌的桌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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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某到达事件后,民警依法没收被盗的女性手提包和财物,归还受害者丁某。 考虑到此案被盗现金和物品的全部回收,危害较少,科某到达案件后,积极合作,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科某采取审查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刑事诉讼侦查活动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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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取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罚款。

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关于我省盗窃刑事案件具体金额标准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金额大”。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额大”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明确: (1)盗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二)有期徒刑以上处罚,采取保候审防止产生社会危险性:

【典型的意思】

常言道,有些人面对祸患贪婪、不义之财,因贪婪而误入歧途。 不义之财如流水,一时贪婪所得的利益,终于竹篮打水而空。 不义之财,无益于人,贪婪之财因小失大,不可后悔。 所谓“君子爱财,有取之道”,应该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 民警警告说外出一定要遵守纪律,不要因为贪婪而走违法犯罪的路。 科某某因为自己一时的贪婪,违反了法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这个教训是惨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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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件释法】科某盗窃事件嫌疑案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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