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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终审范式的两个观点是律师没有“人检查房间”的权限,有在实务中引起观察的倾向。 最新例子1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决书()桂71行结束128号吴良诉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法定职责案审判的观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自行或律师或其他 查询权利主体依然是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不是被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因此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提供查询与被委托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没有利害关系。 最新例2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渝05行末604号陈思,蔡荣凤诉重庆规本站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案审判要旨1 .被告不动产新闻不是民事诉讼《证据》《律师法》第35条,而是“被委托的律师是案件。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通过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说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相关资料。 调查本案相关资料的范围和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理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收集、调查证据,或调查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关于“证据”,一般是根据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委托律师查询被告名的所有不动产,目的是在原告主张的债权通过诉讼维护措施得到判决支持后,顺利实现。 因此,原告委托律师申请查询的几个事项与法律事务的承担有关,但无论是否取得了该事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都不会影响,因此民事诉讼中被告名的所有不动产新闻都是该事件 2 .原告委托律师申请查询不动产行业实体法规定,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范围《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必须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解决的一些事项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的没收、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有三种,分别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 律师作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既不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也不是利益相关者。 3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其查询、复制的范围也有确定的限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仅限于具有物权的不动产,换言之,权利人是自己名下的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第4款的“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的没收、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况”的规定,利益相关者进行查询。 4 .律师主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查询对方当事人姓名的所有不动产新闻,依然依赖于建立和健全完善和系统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来实现。 目前与房地产行业实体法相关的限制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和范围,是在平衡特定人群的知情权和公民隐私后制定的制度安排,防止公民个人隐私受到不当查询的侵害 当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不一定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但《律师法》第35条律师享受调查取证权是大致规定,律师向有关机构或个人调查与承担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 【审判文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渝05行终6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局 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龙山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艳,该局员工 委托代理人为游庆华、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的人(一审原告)陈思 被上诉的人(一审原告)蔡荣凤 (上诉人)原重庆市国土资源住宅管理局(简称原市国土住宅管理局)申诉人陈思、蔡荣凤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的案件,对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出的()渝0113行初79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 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原市国土房管局取消了机构改革,不动产登记职权由新设立的重庆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因此本案上诉人变更为重庆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局(简称市计划资源局)。 本院于去年10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议院,于去年11月13日公开出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市企划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孟艳、游庆华向上诉人陈思、蔡荣凤出庭参加诉讼。 由于本案变成了应该中止其他诉讼的状况,本院于去年12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现在中止事由解除了,本案依法恢复诉讼,审理结束了。 一审法院明确表示,陈思、蔡荣凤是北京市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两人受案件局外人魏清静的委托,代理魏清静和冯忠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阶段的相关事项。 两人于年2月23日、2月26日持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不动产新闻。 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了两人的查询申请。 两人向法院申诉,要求确认原市国土房管理局拒绝根据申请履行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新闻的行为。 一审法院根据《重庆市土地住宅权利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原市国土住宅管理局作为市土地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住宅权利登记的管理工作,沙坪坝区等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住宅权利由市土地住宅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 因此,原市国土房管局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上是合格的。 首先,关于陈思、蔡荣凤是否是本案合格原告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调查证据收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亲自取证的,根据律师的执行证明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说明,相关机构或者个人 》规定,陈思、蔡荣凤作为魏清静的代理律师,为魏清静民间贷款纠纷案件相关法律事务,有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完成委托事务相关诉讼事务。 因此,如果原市国土房管局拒绝向陈思、蔡荣凤提供住房查询消息,陈思、蔡荣凤有权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关于原市国土房管局拒绝向两人提供住宅新闻查询的合法性问题 原市国土房管局主张,不向两人提供住宅查询新闻是因为两人未能提供被查询人的住宅位置消息,根据《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提供住宅查询合法。 但陈思、蔡荣凤作为代理诉讼的律师,使用《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行证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 另外,在法律阶段,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提供住宅查询服务的《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的法律阶段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立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作出了确认原市国土房管局拒绝向陈思、蔡荣凤查询不动产登记新闻的行为的判决。 上诉人市计划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到医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变更判决。 第一个理由是: 1、一审判决中“陈思、蔡荣凤申请查询”的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 上诉人认为陈思、蔡荣凤没有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申请书,也没有取得该中心出具的不查询通知书。 另外,现在的证据只能说明去了上诉人的工作单位,只能承认是一种咨询行为,具有投诉性。 2、一审判决适用法的错误 首先,对物权法第18条规定的“利益相关者”的理解不太广泛。 只有与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有关的利益相关者才能申请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其次,利害关系人不是询问有无不动产,而是询问不动产资料新闻。 第三,房地产资料新闻与民间贷款纠纷的事实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证据范畴。 第四,《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是关于上位法的不动产查询的细分和确定,与上位法没有抵触。 3、房地产新闻涉及个人重大财产的隐私,律师必须依法查询。 在《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或从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中,利害关系人(包括律师)的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政府新闻管理的重要复印件之一也是个人隐私的重要复印件之一其资料新闻的获取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诉讼中需要切实调查诉讼当事人个人财产新闻的,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后进行查询。 被上诉人陈思、蔡荣凤辩称: 1、被上诉人是本案合格的原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相关资料”,另外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取证时,律师执业证书。 被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上诉人拒绝向二被上诉人履行法定义务,侵犯被上诉人的调查取证权,被上诉人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有依据。 2 .上诉人在一审中承认了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举出上诉人的工作地点等照片,足以说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申请查询的事实。 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中确定了“二原告提交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介绍信、魏清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提交重庆市沙坪坝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冯某家新闻资料”,上诉人已经承认了上述事实。 3 .提交上诉人的录音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进一步说明上诉人申请查询的案件事实。 上诉人举出的录音,上诉人事先没有向对方明示就擅自录音,但获得的途径是在公共场所。 录音中,被上诉人不使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未经他人许可采取与在他人住所等私人空间和秘密场所等设置录音设备的偷拍行为不同的录音方法,因此被上诉人的录音行为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方法。 4、一审判决的适用法是正确的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本案应适用《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的没收、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况 上诉人认为,该法律条应理解为“与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前“不动产”不构成后“继承”、“诉讼”的范围限制。 《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是领域标准,依法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被上诉人无权依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上诉人申请查询,以推荐的领域标准拒绝被上诉人查询。 5 .公民个人隐私保护和律师行使调查权不冲突 上诉人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为由,放弃了律师自行调查的权利,要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等方法,但上诉人认为律师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是依据 因此,他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的陈思、蔡荣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照片3张。 照片的拍摄时期是年2月23日,在职场门上显示着406。 陈思、蔡荣凤当天计划去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提交咨询申请,申请中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公示的相关要求。 2 .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3、律师介绍信4、委托书5、律师证复印件 各方一审提供、提交质量证明书的证据已经随案移送本院。 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思、蔡荣凤向本院补充提出以下证据: 1、CD1张。 2、整理一份录音复印件 上述证据表明,上诉人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冯某住宅新闻资料。 对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补充提出的证据,上诉人认为不是新证据,不能说明上诉人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书面查询申请书。 经过审查,对各方在一审期间提出的证据,一审法院得到了正确的认证。 关于一审认定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 关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补充提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证据”是一审程序中不允许延期提供的证据等,由上诉人补充 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现在的证据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书,因此被上诉人被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是以行政对方申请为前提的。 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书面申请书,但足以向登记中心的员工说明口头申请,登记中心的员工可以“人检查房间” 基于这个事实,登记中心可以接受上诉人的口头申请解决,认定形成了行政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否认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申请书而提出查询申请的事实,避免已经形成的行政纠纷,则被上诉人重新提出申请,上诉人重新开始审查回答,案件再次进入诉讼程序,手续空转,双方当事人的诉讼 本院认为,律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询问对方当事人姓名的所有不动产新闻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一、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指控当事人姓名的所有不动产新闻都被评价为不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律师收集、采购证据的执行权利依法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采购证据或向人民法院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通过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说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为了保障律师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可以查阅本案相关资料。” 调查本案相关资料的范围和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理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收集、调查证据,或调查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关于“证据”,一般是根据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证据,如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验证事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中,上诉人陈思、蔡荣凤系北京市大成(重庆)律师受案件局外人魏清静的委托,为解决魏清静和冯忠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阶段的相关事项,这场民间借贷纠纷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上诉人申请以冯忠芳名义查询全部不动产,目的是在诉讼保全措施支持魏清静主张的债权后,顺利实现。 因此,上诉人申请查询的一些事项与承担法律事务有关,但无论是否获得该消息,都不会影响该事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因此冯忠芳名下的房地产消息都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本案被上诉人不是申请不动产行业实体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范围。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本案被上诉人申请查询的是冯忠芳名下的所有不动产新闻,与不动产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解决的一些事项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的没收、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有三种,分别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 律师作为民间贷款纠纷的诉讼代理人,既不是不动产的权利者也不是利益相关者。 因为被上诉人认为魏清静是与诉讼有关的利益相关者,所以被上诉人可以根据魏清静的请求进行查询。 但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第4款规定中的“诉讼”是“不动产诉讼引起的”,“诉讼”被限制在“不动产引起的”的范围内,但本案涉及的民事诉讼是民间贷款诉讼,“不动产诉讼引起的” 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其查询、复制的范围也有确定的限制。 如上所述,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现在房地产行业的实体法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另外,其申请查询、复制范围也不是指以特定自然人名义的整个房地产新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仅限于具有物权的不动产,换言之,权利人是自己名下的不动产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7条第4款的“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相关利益相关者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的没收、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况”的规定,利益相关者进行查询。 具体到本案为止,上诉人陈思、蔡荣凤申请查询的是冯忠芳名下的所有不动产新闻,不是指特定的不动产,而是汇总了特定自然人名下的不动产新闻,显然符合上述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范围, 四、律师主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查询对方当事人姓名的所有房地产新闻,依然依赖于建立和健全完善和系统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来实现。 目前与房地产行业实体法相关的限制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的主体和范围,是在平衡特定人群的知情权和公民隐私后制定的制度安排,防止公民个人隐私受到不当查询的侵害 当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不一定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律师享受调查取证权是大致的规定,律师要求有关机构或个人承担法律事务 这件事上诉人陈思、蔡荣凤申请查询冯忠芳名下的不动产新闻,是因为没有相应的实体法依据,被不动产登记部门拒绝了。 不动产登记部门只是拒绝了陈思、蔡荣凤个体的申请,其拒绝结果指律师小组调查取证权的保障问题。 在立法层面,为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相关行业也不断健全完整的相应规定。 例如,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修正)考虑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受到相应当事人的委托,查询比委托人更多的不动产登记新闻,律师处理相关案件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逐渐通过多种玩法实现,在民事诉讼环节,律师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和调动。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环节,各地人民法院一般也可以根据申请或职权向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律师调查被执行人姓名不动产、汽车、存款、资产管理等各种财产的现状及其变更或交易明细的情况,为其辩护 因此,律师小组的执行权利保障,就像本案在上诉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环节中“人检查房间”的权利一样,必须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全改变。 如上所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必须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取消其确认违法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渝0113行初7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陈思、蔡荣凤的诉讼请求 本案1、二审案件的受益费各由上诉人陈思、蔡荣凤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邓莉莉审判长乐威审判员封莎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张林波书记官金昱希源:法务之家【法筑和谐律动静安】静安区司法局在线平台发布各种法治动态,关注法治热点,传达法治文化,法治精神 原标题:《【事件释法】刚才律师“人检查房间”事件的二审判决:为保护财产而调查的房地产新闻不属于民诉法证据(文件全文)》原文

标题:热门:【以案释法】刚刚,律师“以人查房”案二审改判:为财产保全而查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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