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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复印件来源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韶关中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是人民,是公正的司法。

民法典公益推广片

在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后

张某找到了韶关某法律咨询企业。

受雇来帮助解决相关诉讼业务

但张某事后被该企业要求。

支付高额的法律服务费。

年3月底,张某委托韶关某法律咨询企业代理法律服务时,签订了《法律服务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获得的赔偿金超过15万元时,超过的部分将作为法律服务费支付给该法律咨询企业。

之后,这家法律咨询企业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员工多次与保险企业协商,协助张某与保险企业进行调整协商,保险企业支付张某27万余元。 收到赔偿金后,法律咨询企业要求张某支付约12万元的代理费,张某认为,该企业没有条件通过律师诉讼代理收钱,无权在上述合同中主张代理费,拒绝支付。 双方未就此协议取得结果,要求武江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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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法律咨询企业依法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是“提供解答法律的提问服务”。 代理担任法律顾问的诉讼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等”。 该法律咨询企业从事法律咨询服务,但根据律师诉讼代理业务标准收取高额费用,明显意图避免法律监督,妨碍建立有规范秩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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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的服务代理费征收条款为无效条款,该法律咨询企业按合同约定为张某代收服务 鉴于这家法律咨询企业为张某的赔偿确实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法院依法判断张某向该企业支付法律服务费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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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司法部的“不得从事关于公民个体未经批准的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准”,目前除法律事务所、公证处、基础法律服务处、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 另一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支付公民代理合同中报酬约定效力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体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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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服务市场来说,实行执业资格的准入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公民代理目的是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从中受益,而且在委托范围、事务权利等方面与律师代理有很大差异,因此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服务时也要慎重考虑,观察这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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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案件释法】法律咨询企业可以按照律师诉讼代理标准收钱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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