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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2005年12月29日,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由此,国家不再与农业单独征税相比较,我国存在2000多年的老税种宣告结束。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20世纪80年代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渐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从1990年中央开始从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以来,农民的负面和农村税费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1990年到1999年,中央重点处理了国家税收以外对农民的各种收入、罚款、摊派问题。 1998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农村税费改革事业小组,为减轻农民负担,准备从治乱减负适时过渡到税费改革。

进入新世纪,税费改革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开始了试验。 2003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全面拓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事业,中央财政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达305亿元。

从2004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中央制定了取消农业税的目标。 国务院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率,选择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所有农业税减免试验,取消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2005年,全面取消了畜牧业税。 那年上半年,27个省区市决定免除农业税,另外4个省区市的很多县市免除了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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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可见的物质好处,大大调整了农民的积极性,再次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

资料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新中国峠岁月】废除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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