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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法文化沙龙”活动开始了!

年12月27日,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共同举办的第一次“长江海法文化沙龙”活动在武汉海事法院成功举行。 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侯振坤在本沙龙开始致辞,来自武汉海事法院、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律师事务所等地的法官、警官和律师参加了近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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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专业委员会、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侯振坤发表了开始致辞。

侯振坤首先代表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吕小武同志,衷心感谢各位访问“长江海法文化沙龙”的同事和朋友! 侯振坤说,开展“长江海法文化沙龙”活动是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共同开会的新尝试,目的是加强海法知识的学习,深化海法文化的交流,希望越来越多的同事参加 并建议走出“长江海法文化沙龙”,将海法沙龙活动成为武汉海事法院和长江海商法学会联系相关机构的纽带,提高海法研究水平,指导海事事件的实践。 最后,祝这次沙龙活动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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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位主讲人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华隈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宋山。 发表主题“融资贸易的商品权控制”。

宋山从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出发,列举了违反融资性贸易的危害和国家为什么禁止融资,从目的角度将融资性贸易分为“为贸易融资”和“为融资而贸易”两种类型,如何评价融资性贸易是否违反 并举出融资性贸易的第一种形式,包括托盘贸易、循环贸易、信用证、安理会和其他形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性贸易的典型例子进行证明。 最后,他强调从货物权控制方面加强对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管理,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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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位主讲人来自武汉海事法院海事庭潘绍龙审判长,他为我们讲述了“内河航运经济现阶段面临的严峻挑战”。

潘绍龙

潘绍龙回顾了长江航运的历史,长江乃至中国内河航运经济的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成果,概述了中国内河航运从先天不足到后天发育不良,以及目前快速发展困境的困难过程,是当前快速发展的基础 也与决策层、理论界及实务界存在的“重海洋、轻内河”的想法有关,这种偏见体现在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全方位,制约了中国内河航运经济的迅速发展,制约了中国内河航运占国民经济整体的比重和中国航运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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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肖东晋升为向我们介绍“中国海事律师现状”。

肖东升

肖东升从中国律师的整体现状出发,介绍了中国律师的数量、分布、职业分类、年龄结构、文化程度等多方面的复印件,介绍了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就业状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包海商海事业务操作指导, 从大数据的统计情况来看,从年到年,全国海事海商事件收容事件68445件,海事行政事件收容事件1111件,海事刑事收容结束1件,其中占前3人的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事件,海上通海水域货物代理纠纷事件和海上通海水域货物 武汉海事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数据证明,上海院律师参与的案件比例( 73.06% )高于武汉院( 67.3% ),长江流域的海法服务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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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海商庭长王建新就法院管辖权的几个变化问题发表了演讲“我院的迅速发展不应该因南京海院的成立而悲观”。

王建新

王建新从在南京设立海事法院开始,南京海事法院的成立阐述了中央事权的性质,武汉海事法院的干部有一定要服从中央统一部署的认识,表明必须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武汉海事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一些变化 他说,30余年来,武汉海事法院统治了整个长江流域,全院干部们不忘初心,奋勇前进,为长江流域的改革开放和护卫做出了积极、不可磨灭的贡献。 随着“长江经济带”国家战术的实施,对长江流域的海事司法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央高层进行相应的调整是适当的。 武汉海事法院的干部不应该悲观,武汉海事法院的迅速发展也不会因南京院的成立而停滞。 大家要本着乐观主义精神向前看,对海事法院组多了一个兄弟表示乐观,对长江经济带来优质快速的发展感到乐观,对中国海事审判的明天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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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江海商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侯振坤向大家解释了“海事审判几个实务问题”。

侯振坤

侯振坤从提单的角度回顾了海事法院提单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历史,从各海事法院提单对法律问题的分歧出发阐述了统一的认知过程,从而引出了当前海事审判中提单的热点和难点。 关于提单的性质只是债权证明书还是物权证明书的问题,侯振坤结合自己承担的事件生动地证明了。 他说提单是物权证明书是正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谁合法持有提单,这都可以提货。 在收款人还没有支付付款账单之前,提单在银行手里,具有担保物权证明书的作用。 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的说明,因此具有物权证明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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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伙伴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熊英发表了题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必要性和可比性”的演讲。

熊英

熊英从海事刑事案件的类型和性质深入分析了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水涉海刑事案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她认为海事海商事件、海事刑事事件和海事行政事件之间并非完全孤立,多为民刑交叉和民刑交叉。 例如,涉水涉海作业造成的海事污染损害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处罚。 由于海事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当地审理法院不需要时间,存在不专业的问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与期待相去甚远,为了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必须三审在一起。 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海事法院本身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的特征,海事法院成立30多年也培养了很多审判人才,同时有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海事刑事案件的成功案例,不能进行海事法院对涉海刑事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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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事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长江海商法学会副秘书长王博发表的主题是“什么是临时仲裁? ”。

王博

王博从“临时仲裁”名词出发,阐述了临时仲裁的概念、起源和迅速发展,列举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样本,提出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本质原因是上层建筑担心仲裁裁决权失控的观点。 他说,中国是《纽约条约》158个签署国中唯一不允许临时仲裁的国家,这与我国仲裁数量和仲裁地位不一致,应该改变。 然后他总结了仲裁友好区和非友好区的区别:仲裁友好区的法官努力使仲裁协议有效,在这个理念的引导下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认定规则。 不是友好区的法官,没有形成相应的理念,或者对仲裁有偏见,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认定规则,因此仲裁承诺被法官随意否定。 接着,以香港和新加坡之间亚洲仲裁中心的地位之争,以及中国法官和新加坡法官之间就同类仲裁案件进行的不同审判为例进行了说明,最后对我国仲裁业的迅速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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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发言环节后,在自由讨论时间,发言很热烈……

自由讨论

恭候您的光临。

end

下一次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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