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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

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蒋首民、郭彩苹果、蒋少波、蒋磊、欧阳剑、芈珍珍、徐强、程昱、董飞、董浩、张君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和搜查。 依法判处被告人蒋首民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且没收个人财产。 剩下的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9年,被判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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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审理,从2007年12月开始,被告人蒋首民根据血缘、亲属关系,依靠家族势力的纠正和社会闲散者的圈套,逐渐以组织者、领导、郭彩苹果等4人为积极参加者,芈珍珍等6人为通常参加者,组织结构 该组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萧县龙城镇和周边乡镇多次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巨额违法利益,欺诈金额1139.1126万元,其中554.2926万元,未遂584.82万元。 有关事件性质恶劣,受害者群体遭受巨大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身心障碍,许多被侵害的干部、群众害怕被告人蒋首民及其犯罪组织的恶名和势力范围而忍受,不通报、不抵抗,严重破坏肖邦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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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蒋首民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必须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组织。 蒋首民被告作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应该对该组织犯下的所有犯罪负责,其他各成员必须对各自犯下的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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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贤

采编:肖邦法院政治部

原标题:《【审判快报】萧县法院:蒋首民等十一人涉及黑社会性犯罪的案件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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