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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实务中计算多而复杂,特别是年限跨越08年左右,各地规定不同,笔者总结了全国各地经济补偿金的阶段性计算方法、计算基数等相关规定,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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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8年以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双重封顶”

并非所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况都不能超过12个月。

令人满意的是,劳动者的月薪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实施“双重封顶”的支付标准是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期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到六个月的,付给工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人月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薪,是指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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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人的使用年限需要超过08年左右的经济补偿金分阶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者的使用年限在08年左右的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要分阶段计算。 劳动者08年以后入职的,计算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统一计算。 通俗的说法:老人的老做法,新人的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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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继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之后解除或终止,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答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和《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动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生病或者劳动者受伤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来的就业或者不能从事使用者另外安排的就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适合就业,即使接受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也不能适合就业的情况下,在使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使用者根据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隔一年工作一次,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劳动合同签订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经过当事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在就业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维护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根据被削减人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每一年,都会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公司正常生产时工人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规定了一些使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到08年的支付情况

到08年的支付期限

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要超过十二个月

工人不能胜任工作。

不要超过十二个月

生病或者非原因工人受伤

支付年限没有限制。

客观情况发生很大变化

支付年限没有限制。

经济裁员。

支付年限没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001.4.16 )规定了一些工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可以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扣除工人工资或者无故拖欠的;

(四)拒绝支付延长工人上班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人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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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各地区经济补偿金阶段性计算规则总结:

山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几个问题的意见吕高法[]84号

28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继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计算。 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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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指导意见》(.2.5 )

(一)《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1月1日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上年度本市(设区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下,经济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设区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年限根据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年限是3倍的封顶额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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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以前的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也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况下,经济补偿年限从雇佣之日开始计算。 虽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以前的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劳动者实施《劳动合同法》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 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使用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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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况时,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使用年限依然按照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行《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上海高法[2009]73号

二十一、经济补偿金“阶段性计算”的相关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继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的规定”)都规定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下的,计算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在以前的规定中不属于“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况的,经济补偿年限自雇佣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在以前的规定中属于“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劳动者实施《劳动合同法》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 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使用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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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的封顶情况,实施封顶计算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实施前的就业年限依然按照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雇佣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必须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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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事录2009.8.17》

25、《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继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到2007年12月31日为止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辅助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进行阶段性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乘以2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雇佣之日开始计算。

广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座谈会纪要(.6.21 )

3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是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为界阶段性计算。 工人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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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建立,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通过以下方法计算。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使用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使用年限自雇佣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动者不能适合就业,训练及调整岗位还不能适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前发放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长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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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就业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实施《劳动合同法》前计入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从雇佣之日开始计入,最多12年以下的

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查委员会[2009]47号。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以该法律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逐步审查计算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

浙江: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的解答(2)浙江高法民一[]7号

十二、劳动者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跨越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劳动者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期限为12年。 劳动者的就业时间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就业年数超过12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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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总结(应该得到工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薪根据劳动者应领的工资计算,包括时薪或计工资及奖金、津贴和补助金等货币性收入。 工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工人工作不到12个月的,根据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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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地区:

杭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决意见(试行) 2009.7.2》

第十四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根据劳动者每月应支付的工资金额计算。 个人必须负担,不扣除使用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 不扣除加班津贴等不固定的收入。

北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1、(4)工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时,必须包括表工资或计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金等货币性收入。 这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工人应领取的年末头奖或年末头奖,计入工资基础时必须每年平均分配12个月。 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薪标准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明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应领取工资”包括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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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指导》(.9.2 )

“九十七、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了通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工人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奖双重工资在计入工资基数时必须每年平均分配12个月。 在用人单位因雇用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给工人的两倍工资中,增加的两倍工资不包括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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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动人中介委员会[]1号)

第10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吗?

工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加班津贴、年终奖和季度奖必须是计算平均工资的复印件。 但是,年末年初奖、季度奖必须在相应的月份分配计算,分配计算后,如果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2个月前,就不能作为计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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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加班费的地区:

四川:《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1号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就业状态下12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即不扣除社会保险费、税金等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该包括:♀1♀加班工资。 (二)非常规奖金、津补助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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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年第一期)

五、关于在劳动争议事件中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包括加班工资的问题

有些法院反映,少量用人单位加班已经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通常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构成,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时如果不计算加班费,可能会引起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 我们是这么想的。

第一,经济补偿在性质上是在解除或结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后,为了弥补劳动者的损失,或者根据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给予劳动者补偿,因此经济补偿金必须以劳动者正常的就业时间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其次,加班津贴是工人提供额外劳动所得的报酬,不是通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第三,根据原劳动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几个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也应该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括加班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时不应该包括加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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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恶意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有符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证据的,必须把这一部分的“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未确定地区:

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4.14 )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包括医疗期间等异常就业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就业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该如何明确?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本条所称的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就业状态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医疗期间等非正常就业

东莞:《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联络业座谈会纪要》东中法[]73号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

5 .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即工人退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时:

(一)工人异常上班月的工资通常除外。 正常上班月是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员,对于工人的异常上班不区分通常原因。

(2)关于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劳动报酬,例如季度奖、半年奖、年末双重工资等,如果进行计算,明确该金确实发生在劳动者离职的12个月前(不仅仅是支付日),则按发生周期换算,

资料来源:律法的人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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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审判实务】经济补偿金计算规则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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