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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团网租了一元的租车,本来为了图方便,租车企业突然在路上跑了,3.5万元押金流水了。 客户找不到租车企业,对团购网站施加连带责任。 团购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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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事件在网上

年10月30日,张先生通过美团网团购了某租车企业的1元租车券。 我用那张票在网上租了东风标致轿车。 日租是一元。 租赁期限是7天。 连保险费都要付35280元。 其中押金为3.5万元。 我一次也不会用银行卡支付。

年11月6日,张先生完好无损地归还了车辆。 根据合同约定,租车企业必须在22个工作日把押金返还给他的预约银行账户。 但是,后来张先生没能和租车企业取得联系。 美团的回电说,不仅人很空,而且处于无法联系的状态,还有虚假出资和出资的行为,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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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庭争议

张先生认为美团网没有履行审查义务,知道或不知道租车企业在美团网上是否知道虚假推广,严重误解客户,造成自己3.5万元的押金损失,美团网负有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美团网”的运营商是北京三速科技网上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三速企业”)。 年4月18日,该租车企业与三速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美团网”承诺通过验证美团券的方法结算。 《服务合同》签订后,租车企业在美团网络商户中心公布了该企业租车服务的情况。 推广新闻说,企业总部位于香港大象租车的独立子公司,香港企业向其投入近千万元租车补助金等复印件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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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速企业认为“美团网”汽车租赁费用新闻的发布者是汽车租赁企业而不是自己。 张先生想证明美团网在本案中进行的虚假推广,广告推广都是租车企业自己写的,三速企业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招聘者进行形式审查。

而且,三速企业对涉案事实的发生没有主观过失,客观上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大象企业因运营模式的失败资金链断裂,是市场环境下的商业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由大象企业承担。

03

法官的讲法

关于三速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网络顾客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连带 2 .作出更有利于客户的承诺(先行赔偿承诺)3.销售者或服务者知道或知道利用其平台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不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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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购买团购券后,在大象企业的实体店与大象企业有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原告很清楚大象企业的实名、地址和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 美团网没有向客户承诺先行赔偿,而且这个制度也不是法律的强制要求。 大象企业被告在美团网上发表了不真实的消息,美团网的法定义务是提供网络销售者或服务者的实名、住所、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网络顾客发表的新闻真实性审查不是法定义务,美团网是原告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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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三速企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平台采用者大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资料来源:洪山法院

陆明

核稿: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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