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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是否实施了海关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定?

快让我知道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98号

关于《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采样法(自动采样法)》等58个领域标准的发表

现在发表了“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采样法(自动采样)”等58个领域标准(目录见附件)。 “进出口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采样法(自动采样)”( sn/t 0975—2000 )等9个项目从实施新标准代替标准之日起废除。 从年8月27日开始实施。

02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0号

关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原产电子网络的公告

为了在自由贸易协定下进一步便利货物合规报关,从年10月15日开始,“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新闻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签订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 我现在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从每年10月15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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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1号

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赞比亚鲜食蓝莓进口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从本公告发表之日起,就允许进口符合相关要求的赞比亚鲜食蓝莓。 现在宣布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 从年9月7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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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2号

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查监督管理方法的公告

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一)的质量安全检查监督管理方法。 在这里就几个事项进行公告。 从每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05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3号

对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海外生产公司实施紧急预防措施的公告

为了新冠引起的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进口风险,保护顾客的健康安全,海关对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国外生产公司实施了紧急预防措施,具体如下。

同一家国外生产公司在中国冷链食品或其包装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的情况下,海关分别暂停接受该公司的产品进口申报,期满后自动恢复。 同一国外生产公司相继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三次以上的,海关接受该公司产品进口申报四周,期满后自动恢复。 从年9月1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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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年第104号

关于德国非洲防止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当地时间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通报说,德国勃兰登堡省发生了一起野猪非洲猪流感疫情,这是该国首次发生。 为了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年9月1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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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年第105号

马来西亚关于防止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年9月2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 )宣布马来西亚特伦加努州发生了一起非洲马瘟。 为了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年9月1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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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6号

关于进口法国种禽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食品部法国进口中国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从本公告发表之日起,允许进口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种蛋。 现在宣布进口法国种鸟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 从年9月14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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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7号

关于水空进出口运输工具监督管理相关几个事项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的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水空进出口运输工具的电子数据申报要求,现在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从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10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8号

发表年关于商品分类决定的公告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为了正确申报商品分类的几个事项,减少商品分类争议,保证海关商品分类的统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分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发表,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的有关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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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9号

关于松浦保税港区统计方法的公告

为了贯彻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保障黄浦保税港区出入区海关货物统计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事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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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10号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督管理方法的公告

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经营者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查的监督管理方法调整为“先放后检查”。 我现在就几个事项进行公告。 从每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13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11号

关于光纤预制的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务处理标准委员会决定对日本、美国原产的进口光纤预制构件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表了年第57号公告和年第39号公告,确定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和相应的反倾销税率。 为了实施上述措施,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税务处理标准编号列7002 )时,必须在7002.10上填写“直径≧60mm的光纤预制棒”的商品编号。 “其他光纤预制”的商品编号请填写7002.90。 从年9月26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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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12号

关于调整出境空运工具旅客舱位电子数据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运输工具舱位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旅客舱位数据对海关疫病预防管理工作的支持作用,现调整旅客舱位数据提出有关事项公告。 从年8月27日开始实施。

资料来源:海关宣布

原标题:“十月,这些海关政策马上就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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