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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北京,3月27日,根据北京法院。快递员崔某持盖有快递公司公章的工作证明主张权益。快递公司否认有劳动关系,崔某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崔的仲裁请求,但快递公司拒绝接受,并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裁定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崔双倍工资差额50,149.43元。

合作者私盖公章惹纠纷 速递公司不认账快件员维权获胜

原告声称它是一家快递公司。公司本身没有自己的运输和送货人员。该公司与每个网站都有合作关系。各站点的组成和工作方式不需要向公司汇报,公司不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公司不时在每个站点接收和发送快递,并不时与站点结算收入。崔受雇于其合伙人李。公司与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规定李公司将按时发送邮件,并在责任区内领取快件和李公司运营的设备。工作证的公章是李私印的,不承认与崔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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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人,李在法庭上表示,他是以原告快递公司的名义在合同区收发文件的,崔是他雇佣的快递员。他在法庭上回忆说:有一天,离开公司的崔说他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但他需要原单位出具一份由崔口述的辞职证明。他觉得没什么问题,于是给崔开了一张工作证明,并加盖了快递公司的公章。崔不同意这种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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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审判情况,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崔提交的工作证明已加盖快递公司公章。这一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李和快递公司都没有明确告知崔李的用工情况。李将快递公司的工作服发给崔,并安排崔以快递公司的名义收发零件,使崔有理由相信他实际上为快递公司提供了劳务。因此,双方认为,快递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两倍。判决确认,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5日,快递公司与崔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支付崔双倍工资差额50,149.43元。判决后,快递公司提起上诉并进行二审调解,确认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5日,快递公司与崔某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分期支付崔某工资差额的两倍,共计人民币4万元。现在这个案子已经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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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完善出入境登记制度,加强公章的使用和管理,避免因管理疏漏而引发诉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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