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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北京旅游私人一日游王立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行政纠纷作出判决..本案是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又一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此前,该院曾审理过多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因此此案备受社会关注。

腾讯保住“微信”商标

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持有人不服诉讼的

据了解,本案争议商标为9452607号微信商标,该商标于2011年5月11日由青蛙(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经批准用于41类图书出版、网上电子图书杂志出版、网上电子出版物提供(未下载)、网络游戏提供(在计算机网络上)等服务,经批准后转让给友联公司。腾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该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争议商标无效。

腾讯保住“微信”商标

原告友联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原因如下:在指定服务项目中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可以起到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这不属于缺乏鲜明特色的情况,但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微信享有很高的声誉,并驳回了诉讼

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腾讯在商标评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作出被诉裁决时,其微信手机通讯软件在中国享有较高的声誉,这使得相关公众,包括第41届网上电子图书杂志获准使用有争议的商标,以及提供网络游戏等服务,很容易与腾讯联系到该商标。 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即争议商标此时已难以在“正常履行”中识别服务来源。

腾讯保住“微信”商标

但是,原告友联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少量使用证据,根据证据,相关公众更容易认为争议商标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微信软件有关,因此原告使用争议商标并没有消除因使用争议商标而造成的混淆和误解。

因此,争议商标微信验证服务缺乏特色,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旅游-私人一日游联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晨报记者黄小瑜

标题:腾讯保住“微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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