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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刘德良,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制网记者韩丹东

使用插件软件是非法的

记者:滴水插件已经成为热门话题。滴油司机使用软件随意改变计费距离,使费用翻倍。我们应该如何对待这种行为?

刘俊海:司机篡改计费距离、双倍加价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是不诚实的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这种行为揭示了司机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他们的道德修养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他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不足。此外,这种行为也反映出平台对司机的约束存在漏洞,平台存在监管失效的问题。

刘德亮:滴滴司机与乘客之间存在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滴滴司机以此行为进行欺诈,构成合同法上的合同欺诈。在单个案例中,乘客可以从合同法的合同欺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寻求救济。选择哪种法律寻求救济取决于哪种法律对消费者更有利。

谁该为网约车市场造假问题埋单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商家利用技术上的突破,伪造和骗取滴滴司机的账户审计。这违法吗?

刘俊海:这种行为是以公开帮助司机造假为核心的盈利模式,是赤裸裸的非法盈利行为。商家提供的一些非法服务明显涉嫌犯罪,如刑法中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

谁该为网约车市场造假问题埋单

造成这种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平台监管不足的缺陷、司机利益被遗忘的原因以及促成这种行为的中介组织。

这种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特点,因此有必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这些非法中介的打击力度。如果你不打击这些非法中介,即使你睁开眼睛,平台也看不到真相。显然,这种中介机构的联合司机的假冒行为增加了平台监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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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亮:那些为滴滴司机提供软件技术和服务造假的人,本质上与那些过去制造专门用于非法事务的设备的人没有什么不同,比如网上文物和拓印文物。每当涉及到技术,就会有一些人利用技术恶意谋取非法利益,而那些提供虚假服务的人就属于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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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财产权,也破坏了滴滴运营平台的管理秩序,尤其是交通管理秩序。这种行为会破坏滴滴平台的公信力,这也是滴滴平台本身不愿意看到的。

目前,从现行法律来看,司法实践倾向于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这些造假者,但适用非法经营罪的机会很少,处罚力度也很小。对这种行为的打击相对较轻,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相当模糊,他们视而不见,视而不见。被调查的人越少,造假者得到的好处就越大,犯罪所得远远高于犯罪成本,这导致很多造假者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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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应承担自律监管的责任

记者:网络汽车平台充斥着这些混乱。网络汽车平台应该肩负什么责任?

刘俊海:首先应该为此付出代价的是那些打肿脸充胖子的司机。不具备注册资格的驾驶员通过中介机构伪造业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尊重乘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

与此同时,平台应该为松懈的自律管理付出代价。平台由平台经理创建,平台经理制定管理规则和条款。司机、乘客和站台之间的三方协议也由站台经理起草,司机由站台经理挑选和审查。因此,掌握第一手大数据平台,让无数消费者受益,我们应该肩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站好岗位,保持良好的警惕,爱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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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台不是故意的,否则其主观过错会更严重,那么平台就会有自律管理的重大过错,平台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电子商务法尚未颁布,最好适用、使用和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一些现有平台认为平台和司机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我个人认为采用替代责任是可取的,平台应该先买单。现代法律思维的核心内容是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承担替代责任后,平台可以向驾驶员索赔。该平台拥有司机的大数据,有能力管理司机,并承担道德和法律义务。平台向司机追偿比乘客直接向司机追偿更容易、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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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是与司机造假的中介机构,这些黑色中介机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消费者进入一辆由未依法取得驾驶执照的司机驾驶的汽车,并在途中遭受身体伤害,则医疗费用的赔偿应首先支付给司机。如果司机没钱找平台,如果平台没钱他会找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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